第一条 评审原则
(一)申请条件
1.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2.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、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,无违纪违规现象;
3.勤奋学习、努力掌握专业知识,积极进行科学研究,成绩优良;
4.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和注册;
5.思想品德优良,身心健康。
(二)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学业奖学金:
1.受到学院警告以上违纪处分的;
2.有不及格课程的;
3.有学术不端行为的;
4.未经导师和学院同意擅自在校外兼职的;
5.在科研工作和实践中,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的;
6.参与非法组织及活动的;
7.提前攻博和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转回硕士研究生的;
8.未经学校批准或无正当理由,在每学年开学规定的注册时间内未缴纳学费、住宿费,未完成注册手续的;
9.因私出国留学、疾病、创业、从事国外志愿者服务工作等原因未在未在校学习的。
(三)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国家助学金:
1.受到学院警告以上违纪处分的;
2.有不及格课程的;
3.因私出国留学、疾病、创业、从事国外志愿者服务工作等原因未在未在校学习的。
第二条 奖助标准
1.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两个等级,一等学业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,二等学业奖学金每人每年4000元;国家助学金不分等级,每人每年6000元;
2.奖学金比例:按学科分开进行评定,一等学业奖学金人数占70%,二等学业奖学金人数占30%。
第三条 评审对象
参评对象为纳入国家计划、取得正式学籍、完成注册手续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非定向(含“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”)2015级-2016级学术硕士研究生、2016级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。一年级硕士生由研工部统一评选发放。
第四条 申请流程
所有申请参评奖助学金研究生请在9月25日前将成绩单,获奖证书,论文见刊证明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(仅留存复印件)交至信息楼328,同时打印一份综合评分表(双面打印)。
联系人:谭老师
电话:871751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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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日